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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考试首先要“立德”

  • 来源:长江日报
  • 杨于泽
  • 话题 学风校风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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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武汉考区的考生们在电脑前认真作答 

长江日报记者肖僖 摄

除了法律惩罚,也应当着眼于规范考生行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治理考试作弊,端正考试参与者的态度,规范其考试行为。如何规范考生本身的行为,培育社会对考试作弊的耻感,就显得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四类考试属于“国家考试”,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很多人对考试作弊入罪感到振奋,觉得以后考试作弊可不是闹着玩的。其实早在2015年,新修订的刑法就设了3个罪名,包括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将国家考试中的这三类作弊情形入罪。这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首先是明确了什么是“国家考试”。以刑罚伺候,就是保护国家考试的公平性与国家选人用人的严格性。

四类国家考试之外,还有各种考试,对其中的作弊现象公众其实也很关心。不管是什么层次的考试,其中都有一个公平尺度。比如大学的考试,可能涉及奖学金、学分评定等,如果因为作弊而得高分,对其他人就不公平。

考试作弊不仅仅影响公平,而且影响学风、校风乃至社会风气,影响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的高校学风不良,一些学生考试就靠突击与作弊,这种风气蔓延到国家考试上,也蔓延到SAT、托福、GRE等考试中。

考试作弊入罪乍听起来很解恨,其实三种罪名打击的作弊行为是受到严格限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打击的并不是考试作弊者本人,而是一些外围人员,他们为了牟利而结成利益链,是寄生在“作弊链”的一群牟利者。

除了法律惩罚,也应当着眼于规范考生行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治理考试作弊,端正考试参与者的态度,规范其考试行为。如何规范考生本身的行为,培育社会对考试作弊的耻感,就显得很重要。

对于在国家考试中参与作弊但未被司法追究的考试作弊者,以及在次于国家考试的某些重要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如何作出“社会惩罚”,这将体现一般的价值导向。“社会惩罚”同样要具备威慑力。譬如,可以更多地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对考试作弊者作出处分。这种基于信用体系的惩处,在威力上未必比刑罚差,而且管的范围更宽,因而更加实用,更值得社会期待。

□ 长江日报评论员 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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