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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规八大亮点

  • 来源:武汉晚报
  • 话题 住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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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优化办事流程

优化办事流程,从10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一是缩短办事时限,由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缩短为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二是简化审核和拨付程序。实行资金预拨付制度,取消了市局核定程序,由区房管局直接发出划转资金通知。减少申请人多头跑路,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的目的。

亮点二  扩大应急使用范围

扩大了应急使用范围,应急维修从4项扩大到8项。

将应急维修范围由4项扩大到8项,即在原有消防功能障碍、电梯故障、屋面渗漏、外立面脱落等4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外墙严重渗漏、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功能障碍、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等事项。

亮点三 创新表决方式

创新了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方式,四种表决方式提高效率。

在明确双三分之二表决方式的同时,鼓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问题约定以下四种表决方式:一是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二是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三是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四是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通过以上四种方式,进一步完善表决方式,提高了表决效率。

亮点四 强化街道管理责任 

强化了街道、乡镇在维修资金管理中的责任。

一是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二是业主大会决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三是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

亮点五 明确维修资金归属

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归属。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是我市维修资金制度的亮点,但原《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归属没有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同时,在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尽可能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解决因部分业主未交齐维修资金而不能维修的难题。

亮点六 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

对专户管理银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次修订要求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择优确定本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增加规定了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亮点七 维修资金的使用调整为“备案制”

调整了维修资金使用的行政管理模式,从审核制调整为备案制。

此次修订将维修资金的使用从“审核制”调整为“备案制”,规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使用备案表、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这样修改充分体现了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决策”的使用原则,广泛调动业主参与的积极性。

亮点八 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转移

完善了房屋转让时维修资金的处理方式,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转移。

原《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需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实践证明,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程序繁琐,增加了业主不合理负担,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更名手续,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责任编辑:张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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