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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住宅维修资金“管”得更严了,“用”起来依旧很难

  • 来源:武房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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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 住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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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是业主在办完入住手续后按照规定缴纳的,但这笔钱自始至终都存入了政府的账户里,很多业主并不知晓这笔钱的动向。

或许是意识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漏洞依旧存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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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媒体纷纷跟进这一消息,也进行了大量地分析、报道。总结来看,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相比较,“管”得更严了,“用”起来依旧很难。

勒令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力度加大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同时,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成为业主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时书面告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买受人交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房屋。

除了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次使用维修资金5万以上或单项使用维修资金3万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鼓励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维修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

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账目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在代管维修资金时,每月必须与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使用、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业主对维修资金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与1999年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相比,这次的“意见稿”不管是缴纳主体明晰化,还是缴纳、托管、使用的标准和流程都进一步细化了不少,甚至提到了APP终端的互联网化操作。落实到小区业委会来说,“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了业委会是否成立情况下的责任和权利,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也指出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管理办法。

只不过类似四川成都某些小区通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国债、存银行赚利息等来提高公共收益的办法,湖北省内的小区业委会工作者想要参考 “钱生钱”,怕是走不通了。

社会各界于2018年3月30日前,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王小池;联系电话:027-68873392;

电子邮箱:316417571@qq.com;传真:68873057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邮编:430071。

责任编辑: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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