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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第77条司法解释 发布于:2010-04-22 20:40最后修改:2010-04-27 11:08

获知“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9日表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种新问题也将在审判中涌现,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 想就《物权法》第77条的司法解释制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负责部门的负责人交流一下。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首先对“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司法解释是第七十七条的重要问题。为防止滥用“利害关系的业主”,侵害业主对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防止非法剥夺公民在“家”劳动经营谋生权利,需对“利害关系的业主”做出正确的司法界定和解释。

最典型的滥用“利害关系业主”侵害公民合法物权的案例是:2006年北京市政府企图颁布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禁止公民在民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民宅禁商。 北京市工商局从2006年6月19日起至今,没有法律依据地拒绝为以民宅为地址的公民劳动经营单位登记注册,6月19日的当天,就有多达70%的公民因“民宅禁商”被挡在了工商局登记注册门外,这些想注册而不能的公民至今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房屋物权,不能实现在家从事劳动经营谋生的合法权利。 行政权力部门上述侵权的最冠冕堂皇的借口理由是:“民宅商用” 侵害其他业主权利(“扰民”)。

上述权力部门无视现实中的“民宅商户”对社会做出的伟大贡献,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生活服务,繁荣了服务产业经济,解决大量公民劳动就业的民生问题等利国利民的积极作用,仅因权贵集团利益,滥用“利害关系业主”, 凭借手中权力强奸民意,打着“扰民”的旗号,非法剥夺公民在家劳动权利和合法物权,逼迫贫穷劳动者租用写字楼,强迫他们充当写字楼富豪大亨的佃户,榨取穷人的血汗。租不起写字楼的更贫穷的底层劳动者将会再次失业,失去劳动谋生的机会。禁止“民宅”做为劳动者的“劳动经营场所”,是鼓励权贵垄断“劳动经营场所”的恶霸行为。

滥用“利害关系”,打着“扰民”的借口,剥夺所有公民在家劳动经营维生的天赋人权,是践踏民生和民权,是对在家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歧视和合法物权的剥夺,违背了公民劳动权利和财产权利上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合法的私有权益是法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民权,属于私域。而“私域”不能以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意见作为其前置条件。合法私有权益的行使过程中,如有被认为侵害了他人权益的情况,应该依据相关法律,通过司法等途径来调整各方利益,这才是法治社会对合法私有权益的态度。凭借垄断的话语权,慌称“民意”,否定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是法治社会坚决禁止和反对的,“文革”的以“民愤”名义,剥夺没收私人的财产权利的无法无天的恶行不能再重演。

权利有优先顺序,居民在家劳动谋生权是第一优先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正如载运病危人的救护车,他的行路权利优先于其他车辆一样。

因某个“商用行为”或某个“商户行为”扰民,就定义“民宅商用即扰民”,这是强盗无赖逻辑。难道有司机驾车肇事,就定义“驾车即肇事”?有医院或医生坑害患者,就定义“医疗即害人”?

其二,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概念也应理清不同情况,做出正确的法律解释。比如软件开发、翻译、裁剪、理发、法律咨询、心里咨询、小画班和小卖部等在家劳动经营谋生活动。公民在自己生活的房屋里可能一半时间从事以上类似的劳动经营谋生活动,一半时间吃饭睡觉,这种情形能说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家劳动经营谋生不属于人类家居生活的组成部分?如果算“住宅改变为了经营性用房”,那么在同样房屋里这一半吃饭睡觉时间的所谓“起居”又该怎样说法呢?

在家劳动维生是人类最本源的劳动经济形态,是人类劳动文明历史的常态。所以以上类似的在家劳动经营谋生活动应属于正常的家庭生活使用房屋,而不应视作“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世界历史上最残暴的统治者也没有禁止公民在家劳动经营谋生的先例。 社会上有千千万万的“杨白劳”依赖自己的房屋,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维持着他们最基本的生活。

法律的本质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授强盗以“法律工具”来剥夺公民合法权利。

基于法理和社会道义,基于民权和民生,基于公平和正义,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第77条中的“利害关系的业主” 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给于正确合理的法律界定和解释。防止和警惕别有用心之人滥用《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剥夺公民合法利用私宅从事家庭合法劳动经营谋生活动的权利,或设置种种无理障碍使得公民无法实现在家劳动经营谋生的权利。(目前北京市工商局拒绝为以民宅为地址的公民劳动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就是最典型的侵权案例。)

2007年4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局两部门在首都之窗网站公示了《业主临时公约》http://www.beijing.gov.cn/sqmy/sqmysy/zjdc/t752816.htm。虽然他们当下公布目的是“征求意见”,但在《物权法》已经正式颁布之后,又有不久之前2006年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因民宅禁商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条规在征求意见时遭到大多数公民反对和谴责而被废除的情况背景下, 又企图利用《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知故犯地侵害公民合法房屋物权。

“公约”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公约”第十四条违反《物权法》之第77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明确规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该“公约”违法订立由“相邻业主书面同意”。险恶目的是模糊无限扩大其他人的范围,给需要在家劳动经营谋生的业主制造不可逾越的障碍,使业主难以实现在家劳动谋生愿望和需求,从而达到事实上民宅禁商的违法侵害公民劳动权和房屋物权目的。

“公约”第十四条的“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赋予公民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个“要求”等于没收公民上述权利,将公民的房屋物权收归给行政权力部门,公民因此丧失在房屋物权上的合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行使合法私有物权时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典型的“权力寻租”恶行。

“公约”第十四条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与《物权法》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同,是权力部门有意为之?请问在家劳动经营维生是“改变物业设计用途”?比如在家从事开发软件、法律咨询、翻译、理发服务、裁剪服务或小卖部等劳动经营谋生活动等于“改变物业设计用途”?一个房屋三分之一的时间用来开发软件劳动经营,三分之二时间用来吃饭睡觉,则这个房屋算“改变物业设计用途”? 那么在相同房屋里另三分之二时间用来吃饭睡觉该怎样的说法呢?以上类似的在家劳动经营谋生是公民的正常家居生活,是公民的天赋人权。

公民的房屋物权是法授的,不是权力部门恩赐。该“公约”俨然是权力部门对业主野蛮施加的一部“家法”,其内容违背了平等法律主体之间在互利精神基础上,平等自主自愿签订“公共约定”的原则。

权力部门为什么要如此煞费苦心地寻找一切机会违法侵害公民权利?

工商局的至今拒绝依法为以民宅为地址的公民劳动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侵权行为,已经在法律法规上输的山穷水尽,骑虎难下,所以要变本加厉寻找出路。从《物权法》中学来了一个“管理规约”,随即出了《业主临时公约》,加进法律上得不到的东西,作为民宅禁商行为的依据。既然法律法规上行不通,就在“规约”上做文章。

一切违反《物权法》等法律的所谓“公约”都是无效的,公民都有权抵制,有权拒绝签署。

从以上权力部门违法侵权案例,可见北京市的法治现状堪忧,公民在家合法劳动经营谋生权利没有保障。

强烈要求立即停止违反《物权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依法行使《物权法》赋予公民的物权权利,并杜绝权力部门今后寻找其他形式和机会侵害、践踏公民的民权和民生。

分类: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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